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申请人在XX镇范围内选定一处宅基地作为修建房屋使用。
申请事由:申请人家住XX县XX镇小寨村五组,于1996年,申请人因与结婚,婚后,二申请人共同居住在男方家里。因申请人的父母在之前自行修建一栋房屋,故在申请人和结婚以后,便与申请人的大哥共同居住在一栋房屋里。但考虑到申请人长期在X镇煤矿上打工,故二申请人在婚后不久即搬到X镇煤矿上居住,直至今日。
20xx年10月12日,为支援国家相应政策,根据XX县人民政府的指示,XX县XX镇人民政府对位于盘南电厂厂址规划内房屋进行拆迁,后与大多数村民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对房屋的拆除的时间、补偿价款等作出了约定。当时因二申请人长期在外务工,有关部门在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没有为二申请人选定宅基地。
20xx年6月,因二申请人长期在外,且无固定的居住场所,想要回家自筹资金修建一套房屋,但因盘南电厂厂址规划区域内已经不能再修建房屋,要求申请人另寻他处作宅基地使用。
后经申请人了解到,在XX县XX镇人民政府对电厂厂址内的房屋组织拆迁过程中,都由相关部门的规划、许可,并依法发放相关的审批手续,故二申请人为了能够得到一处宅基地作为修建房屋使用,并为了得到法律上的准许,特向人民政府提出此申请,请求人民政府给予审核、批准为谢。
申请人: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2、属于异地新建
(3)外地迁入户,须提供原籍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多子女户,有子女到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需提供双方签定的分户协议;集体搬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
3、属于农用地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的,先提供材料和图件资料送县(市)国土资源局逐级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方可按以上第二点提供材料。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