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后撤销案件,被害人不服撤案决定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扩展资料: 申请复议的案例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某于2018年4月30日驾车从安徽出发抵达银川,后共同商议去小商店以使用假币购买小件商品换取真币。
2018年5月2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某驾车窜至贺兰县一个小商店购买卫生纸、香烟等换取真币,在使用假币购买了一条中华牌香烟后被店主石某某(被害人)识破,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某见状便驾车逃跑。
石某某追上双手扳住摇下玻璃的车窗阻拦其逃走,犯罪嫌疑人张某加速行驶,并左右拐弯强行甩开石某某,被害人石某某被拖行70余米后甩出,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以张某、张某某涉嫌抢劫提请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被害人家属不服,情绪激动,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该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被害人亲属存在闹访的倾向,案件处理适宜公开听证。
为此,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审查逮捕公开听证会,邀请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员、被害人近亲属(未委托代理人)、人民监督员等10余人参加了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主持,首先由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法律对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满足条件的规定、审查认定案件证据的基本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涉及的相关罪名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
其次由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就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和理由,申请复议的理由和依据等作了概括说明。
之后被害人亲属发表了对事实的认识理解和不服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听证会参会人员在认真听取各方汇报和意见后,客观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侦查人员表示将进一步深入调查取证,三位人民监督员也分别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认为现有证据存在欠缺,不符合逮捕条件。
案件承办检察官向其近亲属做了耐心细致的说理工作,对被害人亲属提出的经济赔偿问题,引导其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寻求救济,最终,被害人亲属提高了认识,情绪有所缓解。
自治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张怀才到场进行了指导,要求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侦查,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深挖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其他犯罪。
银川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冯淑秀表示,对符合条件的逮捕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是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原则,以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
加强办案过程动态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的具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