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类型填写。
项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指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文号。
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地质报告审批情况:地质报告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结果等。
设计利用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地质储量。
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等)填写。
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位及储量。
采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
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标参数。
探矿权取得方式: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说明探矿权取得的方式;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
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经评估并确认的采矿权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
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平方公里的按平方公里计,大于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