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对外具有合法独立经营资格,内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业务上接受甲方的支持和指导,由甲方提供相应材料自行筹备办理加盟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合同乙方加盟店的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按照甲方统一的形象和经营方式规范加盟店,保护、发展"美乐滋"品牌,使用"美乐滋"为招牌设计主题字样,不得变更"美乐滋"的商标图案及颜色。
三、乙方准时招收员工及管理人员到甲方直营店接受培训。(接受培训人员的食宿由乙方负责,保证让全体职员按照总店标准课程培训)。
四、合同签字定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费:餐厅面积壹佰平方米以内收加盟费人民币叁万元整;餐厅面积壹佰平方米以上收加盟费伍万元整(经营面积若与所报面积不符的,超出的面积按伍万元加盟
费加收)。同时支付生产区专业平面布置图设计费人民币壹万元整。合同签定后乙方工商名称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加盟店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送甲方备案。
五、如乙方出现以下情况:提供备案证件不符合实际情况,不按总店统一装修设计广告灯箱、餐厅门面、后厨布局,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则取消其加盟资格。
六、乙方加盟店必须按第一条的约定的经营地区经营,任何形式的变更经营地区(包括但不限于:超出约定地区,增开经营场所,支持第三方经营等)都将被视为违反合同约定,将被立即取消加盟资格。
七、乙方应妥善保护加盟店的技术,不得以任何形式分解、复制、传播甲方技术、配方比例等相关资料,否则将被立即取消加盟资格。
八、乙方违反合同或提出结束合同时,乙方则必须拆除所有与加盟店商标图案相关的招牌及字样设施,不得继续保留,否则将被视为侵犯知训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