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重庆辰驰物流有限公司编制了2022年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计划;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制度、安全例会制度、车辆技术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安全考核奖惩制度、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瞿彪进行了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通过"驾运宝"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对驾驶员瞿彪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建立了驾驶员安全信息档案,与驾驶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对驾驶员聘用资质进行了审查登记,同时还签订了驾驶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公司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路检路查,法定代表人每月不少于1次带队路检路查。渝G23***号重型自卸货车按期进行了二级维护保养。事故调查组认为,根据县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瞿彪违反了《^v^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及《^v^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重庆辰驰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满足《^v^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依据《^v^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建议对重庆辰驰物流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1.瞿某,渝G2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及时进行避让,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v^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及《^v^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依据《^v^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之规定,建议移送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1.事故单位重庆辰驰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涪陵区交通局,根据三定方案,具体履行行业安全监管的是涪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查:涪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编制了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安全执法检查计划,根据计划安排对辖区内货运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2021年7月13日,对重庆辰驰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等问题,责令该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前整改完毕,并对该公司进行了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26日,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对上述问题全部整改完毕。2022年3月25日,对重庆辰驰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车辆渝AH0***超速3次,未按照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处罚,3月有风险研判清单但无会议记录等问题,责令2022年4月1日前整改完毕。2022年3月31日,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对渝AH0***车辆超速3次问题仍未按照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处罚,涪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了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涪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有失职或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本次事故车为过境车辆,驾驶员无超速、超载和酒驾等违法行为,人、车、路均符合相关规定,未发现县交通局和县交警队的相关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有失职或渎职行为,建议对县交通局和县交警队不予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