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二是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的代理。在特别程序中,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 自诉案件的代理。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反诉案件的代理人如果具有双重身份,必须办理双重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
3.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5.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案件中的代理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强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