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月至xx月,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多次从我公司采购产品,其所购总额为213,050元,10月20号曾电汇还款20,000元,现所欠余额为193,元(大写:壹拾九万叁仟零伍拾元整)至今尚未付清。
从今年5月至10月,xx向我公司采购产品,所签订合同共13份,签订金额213050元,我公司均已发货,具体明细可见于所附对帐单。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付款周期不超过20天,供货周期为7—15天。
x月x日,我公司将已发货物增值税发票38300给xx,xx月xx日公司提出发票上有文字错误,要求调换发票,我公司即重开发票并派员工于洁送到xx办公室。
x月x日,我公司收到xx公司xx日号采购合同,我公司经考虑进行了发货。
此后,xx又少量多次向我公司发出订单,我方均积极配合,及时发货。以上事实均有购销合同及对帐单可证明。我公司的发货渠道有三种,一是通过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司在杭州上城区设立的'办事处交货;二是通过中诚快递交货,有快递凭证;三是通过杭州东站的长途汽车带货。发货的次数及数量均可查证。
我公司曾多次以各种渠道向xx催款,但都索要未果,且xx公司缺乏诚意合作的态度。现有催款函2份以证明我公司积极行使权利。
x月x日,x月x日,我公司总经理王一真两次到xx公司为欠款事项商谈,xx货款下浮12%的要求,现有xxxx年x月x日要求xxx有限公司所有产品降价12%的函1份予以证明。
为此,根据《_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双方所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全额支付所欠款项,并赔偿我公司由此带来的损失,包括欠款利息及违约金。求贵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