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车辆期间,非正常损坏的配件,乙方需照价赔偿。
(2)、在承租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到指定地点进行修车,造成的一切停运损失(事故期间,租赁费用不停止计算),再保险理赔后,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单次理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甲方将不负责进行保险理赔,由乙方负责赔偿。再保险理赔后,乙方将负责来年保险浮动金额费用)
(3)、因车辆发生发动机被损坏、车辆外形严重损坏等事故,造成以后车辆的经济的损失,视车辆的损坏程度,双方协商延后退还押金的%之多少。
(4)、严禁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装车量的设备、设施。
(5)、因乙方违反各类交通法则不能及时处理,引起车辆及相关设施漏检。甲方通知乙方车辆需进行相关的检测、维护等,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将独自承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负责赔偿甲方。
(6)、乙方如有事休假,请提前三天告知甲方,再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休假。如私自休息、找人替班,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事故、费用由乙方承担。
(7)、白、夜班需按规定时间交接班,双方查看车辆相关设施是否良好,再进行交接。如未发现,待甲方发现后,在双方推卸责任的情况下,由白、夜班平均分摊修车及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8)、因乙方违反营运证规定的违章一次,以营运记载为准,须向甲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