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两份录音材料,不仅能够说明被上诉人对于系争论文的署名顺序存在非贡献度之外的考虑方式,甚至能够体现出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亏欠,想通过其他论文的形式对上诉人进行补偿。两份录音的内容,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系争论文署名顺序的"协商"过程存在不公平、不对等,而上诉人是被牺牲的一方。
此外,判决书第四页第六行中载明,被上诉人称"实验数据由X院所有,并由X院所述的X中心师生共享,并非本项目专用",这一载明事实与2017年8月20日的电话录音中被上诉人自述部分存在出入。上诉人认为,无论是判决书中载明的、还是电话录音中被上诉人自称的数据归属方式,都严重的有违X院规定和教育方针,不仅侵害了学生的科研成果,更是将学生用作为导师提供科研成果及论文署名权的生产工具,进行长期奴役。
该证据可以说明被上诉人来X院任职的时间比上诉人开展涉案课题研究的时间晚了近一年。
7,一审法院将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的《生物化学》书籍证据排除在判决依据之列。
如果经过笔记形成时间的鉴定,该证据可以证明在被上诉人来X院任职之前,上诉人已在《生物化学》书籍上做了与涉案论文有关的笔记,可以佐证涉案论文的实验模型是上诉人提出的。
8,一审法院将上诉人提交的实验数据排除在判决依据之列。
如果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可以证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来X院任职之前已结合上诉人设计的实验模型开展了探索性实验。
9,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提交的《中国科学院上海X院研究生科研行为规范与管理办法》,以及上诉人提交的《中国科学院上海X院研究生科研行为规范与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上海X院研究生科研行为规范承诺书》、《中国科学院上海X院研究生论文发表审批表》排除在判决依据之列。
涉案论文系被上诉人的证人赵XX投稿,那么按被上诉人所称的公认的一般科研规范,赵XX须在投稿前就署名及其排序征得署名人同意。现须被上诉人的证人赵XX举证他在投稿前就署名及其排序征得署名人同意。
二,关于在系争论文草稿中出现在XX Li和X Liu右上角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