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交站牌、邮筒、广告牌、路名牌、各种拉线立杆等城市公共设施以及城市树木上非法涂写张贴小广告。
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责任单位落实清除非法涂写张贴小广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巡查,加大对非法涂写张贴小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在市区非法涂写张贴小广告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书面通知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通讯业务经营单位,暂停小广告上标注的通讯号码的使用,并通知行为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需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待非法行为处理和纠正后,方可恢复其通讯号码的使用。
四、有关通讯业务经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于两日内暂停该通讯号码的使用,不得拖延、推诿。未接到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恢复使用通知,不得恢复该通讯号码的使用。
五、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错误通知通讯业务经营单位暂停通讯号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举报非法涂写张贴小广告的行为。举报电话: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