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人员在审计天马投资公司时发现,1998年2月天马投资公司出资20万元,昆仑物业公司(非关联方)出资10万元成立大正科技公司,大正科技公司的损益表从成立至2003年底仅仅发生了15200元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天马投资公司解释:成立大正科技公司是为了开发一个高科技项目,预测效益非常好,后来因情况发生变化,高科技项目未能实施开发,故一直未正式经营,并提供了大正科技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相关人员发现天马投资公司与昆仑物业的业务往来不多,在1998年1月有一笔10万元的往来款,落实付款依据,未有相关协议支持,带着疑问欲到昆仑物业了解情况,不得已天马投资公司吐露了真实真相:成立大正科技公司时,为了规避以后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麻烦,并达到工商局所要求的出资股东数,天马投资公司将10万元资金转给昆仑物业公司,昆仑物业公司再作为投资款划转到大正科技公司账户,委托昆仑物业公司代为投资持股,并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弄清代为投资持股后,一个疑团又袭上心头:既然当时是为了开发效益很好的高科技项目,天马公司为什么不与其控股的子公司成立大正科技公司?相关人员凭着职业敏感详细查阅了天马公司相关的董事会纪要,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沟通,事实真相为:天马公司受托管理了4000万元的个人理财资金(大部分是投资公司及关联方内部人士),违规签订了有固定回报的协议,为了逃避监督,便于在证券市场炒作,成立了大正科技公司,以大正科技公司名义在证券公司开户,所有业务不入账;同时还发现,因近几年证券市场持续下跌,无法保证固定回报,为了扩大盈余,天马公司将从银行取得的贴现款直接转划到大正科技公司在证券公司的开户,炒作一段时间后,再将该贴现款通过关联方划转到天马投资公司,盈余留在大正科技公司证券账户,实质是利用公款炒股以赚取个人或部门利益。因大正科技公司资产规模和累计损益金额很小,在众多被投资单位中不为注册会计师所关注,遇到审计或检查时,便以大正公司未实际经营为由蒙混过关。
针对上述代为投资的情况,因成立大正科技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程序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审计人员应建议投资公司在限定的时间内理顺股东的法律关系,必要时提请投资公司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对账外炒作证券事项,审计人员应要求投资公司提供大正科技公司在证券公司的所有资料,包括证券交易记录及资产组合评估报告等,核实清楚在账外炒作资金的数额、盈余情况,重点落实因违规炒作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数额,并将该舞弊行为及时告知该投资公司管理当局,如果无法落实清楚,审计人员应视情况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