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xx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任期xx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xx年,可连先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
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务院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xx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儿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产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损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第三十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