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作为公司公务用车交付乙方后,由乙方全权负责日常管理事宜。乙方应设立车辆使用登记簿,记录车辆的日常使用情况,并于次月1日将上月登记簿上交公司办公室存档备查,并领取新的登记簿
2、公司其他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公需要使用车辆,应在车辆使用登记簿上相关栏次进行登记并签字。
3、乙方作为车辆日常管理负责人,必须首先保证公司公务用车需求,在不影响公务用车需求的前提下可作为私车使用。
4、乙方不得将车辆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乙方将车辆用于私人事务时,应只限定于其本人驾驶,任何其他人员驾驶车辆均视为车辆外借,一经发现,取消其当月的燃油费补贴。对因私借他人使用车辆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公司其他部门因公用车,乙方不能亲自驾驶的,可由公司负责人或乙方指定公司内部有驾驶经验的员工代为驾驶,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但应在登记簿上记载明确。代驾人员对代驾期间因违反交通规则或其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驾人员负责。
6、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损耗急需修复或更换零配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如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元时,应事先征得公司负责人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7、乙方无证驾驶、闯红灯、超速行驶、乱停车等一切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车辆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车祸发生,应先救助伤患者,并立即向公司负责人通报情况和向公安机关报案。 突发性其他临时事故,也应遵循"先报告再处理"的原则。
9、乙方在车辆使用期间,不能将车辆用于任何经济交易形式的抵押或担保责任。
10、自协议签字日起算,三年内乙方如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都应无条件向甲方交回车辆。
11、乙方应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在行车前应勤于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处于安全、无故障隐患的良好状态,坚决杜绝车辆带病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