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3.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场所内进行交叉作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6.有关作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资格、资质证件与登记台账一致性情况,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情况;
7.作业现场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与登记台账一致性情况;
8.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账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10.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频次
检查行政检查计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管理方面的行政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每年应有1次以上;在作业场所方面的行政检查,以重点场所、关键工艺抽查为主,必要时应进行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_企业每年应不少于2次,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和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管理单位每年应3-4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每年随机抽查应不少于20%,规模以上工贸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除上述检查频次外,全县统一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安全监管机关制定的专项检查,安全监管机关应当实施行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