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个案的国际货物出口运输事务,乙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委托书(该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出口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出运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甲方。如果甲方收到的委托书缺少上述括号内的要求,除非乙方另行书面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授权甲方补记。
2 乙方交给甲方货物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代号、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号码。 2。
3 乙方在提供货物的同时,应提供有关出口的报关文件。该文件应根据不同的贸易性质提供以下的相应单证,包括:报关单、报关委托书、发票、装箱单、核销单、配额、许可证、手册、合同、进口报关副本、协议书及国家有关批文等。
2。4 乙方送交或传真的委托书应有乙方的印章或有业务人员的签名。
如委托书上没有印章或签名的、甲方有权拒收委托书。 2。
5 甲方对乙方送交货物的空运出口业务,应及时承办收货、出口订舱、制单、报关、报验、装板、交接等整套手续。 2。
6 甲、乙双方在办理国际货运业务中,必须遵守我国以及过境国或地区、到达国或地区政府的法令等有关规定。 2。
7 乙方保证在所出运的货物中不夹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不受理危险品(包括不明化学物质的化学物品)、贵重物品、尸体、骨灰和活动物。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按航空公司有关条例办理。 2。
8 乙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预付改为到付、到付改为预付的,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10小时通知甲方。 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甲方对此不负责任。
2。9 乙方在货物出运后因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要求甲方代发电报通知有关承运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