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负责潜在捐献者发现,采集《人体器官潜在捐献者登记表》(附件2)相关信息并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并报告省级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登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捐献编号,第1-6位数字代表潜在捐献者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数字为年度后两位数字,后4位数字为序号,捐献编号是识别捐献者身份的唯一编号,直至捐献完成均使用此编号。
第十七条 省级管理机构接到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报告的潜在捐献者信息后,派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以下简称:协调员)赴现场进行捐献见证。
第十八条 协调员现场见证捐献者亲属和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负责人在《人体器官捐献亲属确认登记表》(附件3)上签字,协调员审核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协调员现场见证捐献器官获取过程及获取手术负责人在《人体器官捐献获取见证登记表》(附件4)上签字,协调员审核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获取完成后,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填写《人体器官捐献完成结果登记表》(附件5)器官分配去向信息,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负责人签字,协调员审核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捐献完成后,省级管理机构或捐献者所在地红十字会向捐献者亲属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监制、国家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和协调员应在捐献完成后24小时内将相关表格信息录入登记信息系统,由省级管理机构审核后生效,纸质表格及相关佐证材料由省级管理机构建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