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2、甲、乙双方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立项目体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和各工序的作业指导书、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等。
3、乙方在施工作业前,应按照甲方的施工要求,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批准同意后,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负责人必须认真对各自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施工负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甲、乙双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另外,根据施工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对相关作业管理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施工过程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施工期间,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如甲方未按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安排生产,乙方有权不听从指挥。
8、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操作设施、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全部责任。
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乙方应会同甲方、监理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具经乙方自检后必须报请甲方复验,经甲方验收通过后方可进场使用。乙方所进设备或工具,包括乙方自备、由甲方提供的以及向外单位租赁的设备或工具。乙方使用的验收合格后的各种设备或工具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如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违章操作、使用不当等各种因素造成伤亡事故,均有乙方负责。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拆除更动,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均由于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上岗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其中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暴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已知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双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_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按责任,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0、乙方必须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GJ08-903-20____)规范,无条件的配合甲方创建各级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工地。
21、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送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
23、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时生效,于工程竣工验收工完场清后失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