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明确买卖具体,本人收取定金后将在贵公司通知的时间内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最迟不迟于年月日签妥,并须于年月日前备齐相关资料到广州市房管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三、如本人在签署承诺后不依承诺约定出售物业予买方,本人须双倍返还定金及向贵公司支付人民币元(小写:元)违约金。如上述物业最后由本人与贵公司介绍的买方或其新居亲属、授权人/代理人在未经贵公司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本人仍须向贵公司支付上述违约金。对上述违约行为之约束不因本承诺书终止而终止,一旦发生上述情况,贵公司即可追究本人之违约责任。
四、如本人收取贵公司代为收取定金后,买方无故悔约不买的,则本人有权没收定金并另行出售该物业。鉴于贵公司己为本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本人同意将没收之定金与贵公司均分。
五、本人承诺,如该物业存在被查封等禁止或限制产权转让的问题,或出于本人自身原因,而导致不能达成交易时,本人所收定金应当在贵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发达之日起两天内双倍返还。逾期须向贵公司支付等额与定金20%的违约金。
六、贵公司作为买卖要约发也的代理人,本承诺书送达贵公司时视这送达方,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七、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以本承诺记载的为准,自邮寄之日五天内视为送达。业主现住地址/有效通讯地址为
八、因本承诺书而产生任何争论纠纷,双方均同意以下列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