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征收范围:项目建设所需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
(二)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县政府太政办发〔2020〕1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见附件3)。
对仅征收附属用房的被征收户实行货币化补偿。附属用房确需重建的,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报批,由被征收户自行建设。
对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但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前取得执业证照,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超过3个月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其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前取得的执业证照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确认的生产、经营建筑面积,按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安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单独立户并单独生活的被征收户(含本方案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正常、合法的分户,以下简称户),拆迁后符合申请农村居民宅基地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安置等方式进行。
1.集中安置的,安置点位于徐桥镇创业村老船厂附近,由徐桥镇政府会同县资规、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确定并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徐桥镇政府负责安置点的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方案经指挥部办公室初审后报县资规部门审定,由徐桥镇政府组织实施。
安置点的水、电、路、"三通一平"等配套基础设施由徐桥镇政府按规定建设。
安置房由被征收户申请农村居民宅基地并自筹资金建设,原则上按照"先拆先选"的方式安排宅基地,安置户按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缴纳征用土地款,由徐桥镇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风格、统一放线、统一管理"的要求监督实施。
2.不愿集中安置的可选择分散安置,由被征收户申请农村居民宅基地自行建设,每户补助3万元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户,按拆迁主房(系指现居住的正屋,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层高米以上)面积200元/m2给予房屋基础建设补助,不足2万元的补足2万元。
3.符合安置条件自愿放弃安置的,在其书面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不享受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基础建设补助后,一次性给付放弃宅基地补助12万元。
(四)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2000元/户给付。征收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照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的建筑面积5元/㎡给付。
(五)临时安置费:采用自行过渡的方式实行过渡期补助。过渡期为18个月。每户补助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5元/㎡计算,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最高每月不超过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