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 第1篇第一,1991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中有规定:“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但该《复函》法律效力层级很低,甚至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系下位法、旧法,《劳动合同法》系上位法、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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