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属于建设单位维修的项目自通知其维修之时起应急维修2小时、一般维修48小时未到场的,由运营机构可安排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费用由财政支付。
2 运营机构需留存已通知到建设单位维修,并且逾期的未修的证据。
5 运营机构负责定期向建设单位追索此类维修费,追索不回的,维修费由财政支付。
维修完成,维修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承租家庭、运营机构共同对维修内容、到达时间、服务态度和维修质量进行察验并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运营机构在《维修派工单》第二联签字相关内容处签字,租户填写维修意见。
运营机构及维修单位在办理验收的同时,对维修量进行复核,并在《维修派工单》的维修内容处据实填写,作为签证办理依据。
1 签证办理要严格执行当地公租房维修管理签证相应规定。
2 维修完成后5日内办理工程签证,签证内容详实、准确,配备必要的图示、现场施工前后及过程照片、原始记录等资料。签证必须有维修单位、运营机构、造价咨询单位的签章。
3 维修过程中如遇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必须在材料、设备维修前与造价咨询单位沟通确定价格。
4 工程签证每月汇总一次,在规定的日期将结算书报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经核实资料资料不全的,申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无问题后造价咨询单位30日内完成审计并出具报告。
资料齐全后,造价咨询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计。5日内未补足资料的项目将不再予以结算。
实施机构根据维修结算报告及维修合同内对付款方式的约定进行付款。
运营机构负责编制维修方案及预算,向实施机构进行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