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是房地产市场上的专用名词,严格概念上是指房屋竣工一年之后没有实现销售的房子,通俗地说就是指市场上卖不出去的房子。根据国家^v^、国家发改委、国家^v^最近发布的对商品房空置面积种类进行明确分类的通知,从2003年统计年报开始,将以商品房空置时间作为标准进行划分。空置时间在1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3年以上的为积压商品房。也称尾房,主要是指商品房的尾盘、长期积压在公司或个人手中的多套、长期无法变现的空置房产或"债权房"等,其中又以商品房的尾盘为主。 由于市场各方对于空置房的定义大不相同,因此很难统计出全国究竟有多少可供购买的空置房,据介绍,尽管^v^对空置房作出了官方定义,但实际上市场上对空置房存在多种定义。
以往政府指导价"一统天下"的管理方式,鼓励物业相关各方约定收费。根据规定,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其公共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与此同时,业主委员会以招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也可以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计费方式也已经"变脸"。物管企业服务的内容、质量已经与收费标准紧密挂钩,要想多向业主收钱,唯一的途径,就是提升服务质量。各个省辖市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将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对于暂无条件制定分项收费基准价的,《办法》规定,可以制定等级收费基准价,逐步向分项目收费基准价过渡。
提高了空置物业交费的比例。规定业主办理人住手续后,即使没有人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交纳,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价部门解释,物业管理带有公共性质,即使业主尚未人住,小区内的绿化、保安、秩序管理等服务也不可能取消或者打折,如果业主处于装潢施工阶段,产生的生活垃圾甚至会比平常还多,这种情况下因为不入住而免交物业费显得不合理。另一方面,让没人住的业主同享受服务的业主一样交纳电梯费、照明费、车辆秩序管理费等,也有不合理之处。所以经研讨考虑之后,物价部门提出空置物业按规定标准的70%折中交费。在保证公共服务正常前提下,顾及业主利益。
对不同类型的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作出规定,其中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主停车,所付费用将大幅降低。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只倦按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原则制定,也就是说只收取少量的管理费。而对那些不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主,他们占用小区公共设施、场地,将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补偿的原则制定。
不少市民反映,由于开发商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住房,导致小区尘土飞扬、建筑垃圾阻碍小区交通等。对这些可能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采取了最直接,也可谓是最为有效的措施,就是扣钱。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相关各方的权益与义务。例如,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每半年(或一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小区经营性设施营业收益和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情况;业主的房客不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等等。
对于常见的物业公司花钱把小区的保洁、保安、维修、绿化等职能承包了出去的现象,业主们往往担心会服务档次降低了,还多交钱。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