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合同存续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甲、乙双方的代理关系可对外不宣传但如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对外必须承认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对外不得否认与乙方的代理关系,并依据乙方的实际利益和状况进行有利于乙方的宣传。
4-2 甲、乙双方都必须维护和捍卫自己和对方的名誉,不得出现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或因故无法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也不能有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
4-3 当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誉受到损害时,甲、乙双方都同意维护名誉为首要利益愿同甘共苦,尽全力互相协助。
4-4 甲方承诺在代理乙方演艺活动过程中,不因形象的使用或乙方授权代理活动的行使而给乙方造成形象和名誉的损害。乙方承诺不因任何原因而有损害甲方名誉的言行,包括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和雇员的名誉。
4-5 第4-4条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和雇员的名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4-5-1 依据本合同和其他附则约定的关于商业保密的有关约定;
4-5-2 非本合同有关的甲方的业务活动和非甲方指定作为乙方经纪人的其他甲方工作人员。
4-5-3 出现法律纠纷,必须出示相关法律文件与法律纠纷有关的相关资料。
4-6 甲方承诺不因代理行为而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害,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4-6-1 因使用乙方照片、图片、剧照等图形资料或影像资料对乙方名誉造成损失;
4-6-2 因披露乙方个人文字资料(简历、详细个人资料等)给乙方造成损害;
4-6-3 甲方人为因素在经纪代理活动中给乙方名誉造成损失,或在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强迫乙方从事商业与非商业活动,从而为乙方带来名誉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