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甲方向乙方收取款项,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收费政策。
三、乙方同意甲方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在其存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中收款。甲方符合规定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到达乙方前述开户银行后,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划款。
四、乙方应在账户内留有足够款项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 (费种),且在转账日未被销户。
五、乙方账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期间,应主动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
六、乙方在异常情况下多付款项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所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情形的,乙方有权自付款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发起反方向委托收款,甲方同意由原受托收款银行在其账户内划款。
七、乙方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获取收据(是,否)。
八、乙方需变更指定付款账户的,应另签新协议(合同)。
九、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合同)后,乙方应在七日内向本协议(合同)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并将本协议(合同)其中一份随"委托收款授权书"送交指定的开户银行。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若乙方解除协议(合同),须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协议书(合同),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办理协议(合同)解除手续。
十二、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协议(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合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如因甲方提供的委托收款纸凭证(或电子支付信息)有误,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四、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协议(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一份送付款人开户银行。本协议(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合同)有效期限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