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主动协商解除,那就得双方都同意、不需要任何理由附加拿钱分手,这里如果你想争取更多的赔偿利益,可以尽量去提你的条件,只要你不同意,不能用此条件去解除劳动合同。
有一个小知识点: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超当地市平工资三倍封顶以上则按照三倍封顶计算基数),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
不知道你的具体入职时间,但是既然是 2019 年去的,粗略估算你的 N 会在 个月的【过去 12 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赔偿。
如果是北京地区,则还需要附加额外的+1(是的,如果是主动协商一致,而非劳动法第四十条,并不是所有地区都主张+1)
当然,如果是主动协商,一切条件都可谈,那么,你自然可以主张要求按照大部分情况下都存在的 N+1 甚至 N+2 来主张。
这条是相对比较省事儿也体面的解除,看你个人是否愿意按此操作。一般来说公司如果愿意按此条给出补偿金,也算是和平分手。
这里说个题外话,有时候我们HR 也蛮惨的,多给你 1 块钱都要跟公司写长篇大论小作文申请的。也可以有灵活的方式来要钱,不一定要跟 HR 死磕(毕竟 HR 也是执行,决定权不在我们手里)。比如 N+1+时间缓冲也不是不可以,或者灵活用其他能要钱的方式。(这里要刚柔并济,不要总把 HR 当阶级敌人。你让她好过,她也会让你好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