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持续提升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大力实施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工程,推动红河州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 在坚持内外统筹、双向开放,充分发挥"一带一路" 重要节点和云南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前沿门户优势,持续提升沿边开放水平,推动红河州建设成为沿边开放示范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 在推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打造3个千亿级、9个百亿级产业链,推进绿色低碳示范产业园、精细化工产业园等园区建设,全力打造国内绿色低碳产业标杆,推动红河州建设成为"三张牌"示范区方面作为突出贡献的。
4. 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实施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和现代化边境幸福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 在深入践行"两山理论",巩固和拓展全州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抓紧抓实异龙湖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加大哈尼梯田保护与利用,推动绿美红河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8. 在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文化旅游深度融合,擦亮红河文化"三千四百年"亮丽文化名片,丰富提升"云上梯田·梦想红河"文化品牌,建设文旅强州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9. 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参与强边固防,全面筑牢中国特色云南特点的红河边境安全铜墙铁壁,加快推进和谐红河、平安红河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10. 在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推动实现高质量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科技创新发展,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体育事业,建设科技兴州、教育强州、体育强州、健康红河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11. 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切实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践行初心使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
7.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二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三年内的直接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8. 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未依法建立工会的。
9. 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非法使用童工,非法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未改正的。
10. 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或者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11. 在企业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而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违法企业名单的。
5. 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授,但在评审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