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重工操作人员安全要求
1、起重工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
2、起重工应健康,两眼视力均不得低于,无色盲、听力障碍、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影响起重吊装作业的疾病与生理缺陷。
3、工作前,必须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必须戴好安全帽、穿好安全鞋,高空及悬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必须随时保持起重机械设备及工具的完好状态,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特别是钢丝绳、吊具、夹具及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上报,严禁使用带病残伤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5、不得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和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6、起重工除必须遵守本岗位安全及技术规程外,还必须遵守天车司机、吊车司机及电动葫芦技术及安全规程的一般规定,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起重作业十不吊》。
7、大雨、大雪、大雾及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起重吊装作业。严禁在带电的高压线下或一侧作业。
8、每次施工作业必须指定作业负责人和指挥人,使用统一的指挥信号(手势和笛声)。作业时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听从统一指挥。
4、掌握起重机最大起重量和各种高度、幅度时的起重量,熟知吊装、起重有关知识。
5、掌握常用材料的吊运就位方法及构件重心位置,能计算非标准构件和材料的重量。
7、明白起重量、变幅、起升速度与机械稳定性的关系。
8、操作中能及时发现或判断各机构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五、吊装作业程序
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2.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3.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4.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5.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6.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7.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8.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9.吊装中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0.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11.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
六、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十不吊)
七、吊装时基本安全要求
1、穿绳安全要求:确定吊物重心,选好挂绳位置。穿绳应用铁钩,不得将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运棱角坚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须加衬垫,用套索。
2、挂绳安全要求:应按顺序挂绳,吊绳不得相互挤压、交叉、扭压、绞拧。一般吊物可用兜挂法,必须保护吊物平衡,对于易滚、易滑或超长货物,宜采用绳索方法,使用卡环锁紧吊绳。
3、试吊安全要求:吊绳套挂牢固,起重机缓慢起升,将吊绳绷紧稍停,起升不得过高。试吊中,指挥信号工、挂钩工、司机必须协调配合。如发现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连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4、摘绳安全要求:落绳、停稳、支稳后方可放松吊绳。对易滚、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绳要用安全钩。挂钩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绳时,应选用其他机具辅助,严禁攀登吊物及绳索。
5、抽绳安全要求:吊钩应与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缓慢起绳,不得斜拉、强拉、不得旋转吊壁抽绳。如遇吊绳被压,应立即停止抽绳,可采取提头试吊方法抽绳。吊运易损、易滚、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机抽绳。
6、捆绑安全要求:作业时必须捆绑牢固,吊运集装箱等箱式吊物装车时,应使用捆绑工具将箱体与车连接牢固,并加垫防滑;管材、构件等必须用紧线器紧固。
7、起重机在停机、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应将重物卸下,不得把重物悬吊在空中。
8、遇有恶劣气候如大雨、大雾和施工作业面有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强风影响安全施工时应暂停吊装作业;起重机发生漏电现象应暂停吊装作业;钢丝绳严重磨损,达到报废标准时应
暂停吊装 作业;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显示不准确时应暂停吊装作业。
1、作业时应缓起、缓转、缓移,并用控制绳保持吊物平稳。
2、码放构件的场地应坚实平整。码放后应支撑牢固、稳定。
3、作业前应检查被吊物、场地、作业空间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4、超长型构件运输中,悬出部分不得大于总长的1/4,并应采取防护倾覆措施。
7、暂停作业时,必须把构件、设备支撑稳定,连接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九、吊装带的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① 不允许超负荷使用吊装带,如同时使用几支时,应尽可能是负荷均布在几支吊装带上。 不允许将软环同任何可能对其造成损坏的装置连接起来,软环连接的吊挂装置应是平滑、任何尖锐的边缘,其尺寸和形状不应撕开吊装带缝合处。 ③ 在移动吊装带和货物时,不要拖拽。
④ 不要使吊装带打结、打拧,不允许吊装带悬挂货物时间过长。 ⑤ 不允许使用没有护套的吊装带承载有尖角、棱边的货物。 ⑥ 当货物停留在吊装带上时,不得将吊装带从承载状态下抽出来。
⑦ 如果在高温场合或吊运化学物质等非正常环境下使用吊装带,应按照制造商的指导、建议进行时用。
⑧ 吊装带弄脏或在有酸、碱倾向的环境中使用后,应立即用凉水冲洗干净。
⑨ 吊装带应在避光和无紫外线辐射的条件下存放,不应把吊装带存放在明火旁或其他热源附近。
4.吊装带的报废标准
吊装带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报废。 ① 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
③ 吊装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④ 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 ⑤ 吊装带出现死结。
⑥ 吊装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
⑦ 带有红色警戒线吊装带的警戒线裸露。吊车司机安全注意事项
十、吊索具及钢丝绳安全要求
(1)使用新购置的吊索具前应检查其合格证,并试吊,确认安全。 (2)吊索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
(3)作业时必须根据吊物的重量、体积、形状等选用合适的吊索具。
(4)使用卡环时,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前必须检查封闭销是否拧紧。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严禁用焊补方法修复卡环。
(5)严禁在吊钩上补焊、打孔。吊钩表面必须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纹。严禁使用危险断面磨损程度达到原尺寸的10%、钩口开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转变形超过10%、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的吊钩。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6)编插钢丝绳索具宜用6×37的钢丝绳。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强度的70%计算。 (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丝绳不得继续使用: 1)钢丝绳直径减少7%~10%。
3)出现拧扭死结、死弯、压扁、股松明显、波浪形、钢丝外飞、绳芯挤出以及断股等现象。 4)钢丝绳表面钢丝磨损或腐蚀程度,达表面钢丝直径的40%以上,或钢丝绳被腐蚀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见,整根钢丝绳明显变硬。
(8)钢丝绳、套索等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10,兜绳吊挂应保持吊点位置准确、兜绳不偏移、吊物平衡,新起重工具、吊具应按说明书检验,试吊后方可正式使用,长期不用的超重、吊挂机具,必须进行检验、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