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裁定认定:"关于樊xx起诉请求确认司法部20xx年5月3日作出的(20xx)司复函1 0号《告知函》构成行政不作为一节,该函系司法部在作出相应答复、决定后,根据信访条例对樊xx重复请求作出的不再受理决定,对该决定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生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20xx)高行终字第627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认定:"樊xx赔偿请求所指向的司法部的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并未经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樊xx所提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4)项的起诉条件,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是1xxx年4月29日,"根据《^v^国家赔偿法》和《^v^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发布的,其所根据的《^v^国家赔偿法》,是1xx年5月12日发布的。
20xx年4月29日,^v^常委会发布修正的《^v^国家赔偿法》。
20xx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xx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xx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xx年12月1日之后的,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修正后的《^v^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法条确立了"确赔合一"的国家赔偿原则。
20xx年4月11日,被上诉人做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上诉人不服该决定,于20xx年10月24日,依法向北京二中院对被上诉提起违法确认并国家赔偿诉讼,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居然以修正前的《^v^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认定:"赔偿请求所诉指向的司法部的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并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
20xx年1月16日,昆明市中院(20xx)昆民四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第三人周路、杨志强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认定:云法所的解散、注销"系行政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以处理"(请见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