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借车人按借车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车主方应将上述车辆交给借车人使用.借车期间车辆的所有权等其它权利仍归车主.借期最短为一天(即12小时),不足12小时按12小时计算.可行使260公里.若车辆使用12小时内行驶超过260公里:则每公里加收壹元人民币,超时后每壹小时加收贰拾元人民币。
二、借车人不得利用所借车辆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借车人所借车辆仅限商务、生活用车,严禁借车人将所借车辆转借、倒卖处理、抵押赠送。借车期间车辆的所有权等其他权利归车主所有,如借车人违反上述规定.将负全部法律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赔偿。非借车人或非合同指定的驾驶人员无权驾驶车主的车辆。
三、文明驾驶,爱护车辆,无故不乱拆、乱调和更换车辆设施,因故调动后.交车时应向车主方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破坏里程表封条者,上述行为一经发现.车主除正常记费外.每小时加收借车人50元人民币。借车人须保留车上的车主特征标志,不得私自摘除、涂改和破坏。
四、车辆借用期从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_日止,超期时,车主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并收回车辆.且有追究借车人双倍磨损费的权利。
五、借车必须向车主说明车辆行驶区域.如行驶区域临时有变动,必须经车主同意后,方可行驶。-
六、借车人所借的车辆燃料、过路、过桥、违章罚款等费用自理。车主负责对车辆在睢
七、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修理费由借车人支付,借车人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即:处理期、修复期的车费及其他费用.均由借车人全部承担.如因借车人逾期不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书而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的,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借车人承担。事故车辆修理费用在500元以内的.全部由借车人负责,在500元以上的,则依据保险公司有关规定理赔后.余额仍由借车人负担,所借车辆造成的间接损失,亦由借车人全都负责承担。
八、借车人发生车辆被盗、被抢时.借车人应在报案后十日内先行支付给车主方保险单上所保的盗、抢险金额,待保险公司赔款给付后结清车辆被盗期间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经济损失,损失按协议至保险赔款完毕之日余款退给借车人。
九、在人为操作事故修复、车辆损失修复、证件丢失、交通事故、处理车辆被盗等行为期间,不免费提供代用车辆。
十、借车人遗失车辆的有关证件或牌照。除承担证件或牌照补办费用外。不少于2000元的损失款还必须承担。
十一、在人为操作事故修复、车辆损失修复、证件丢失、交通事故处理、车辆枉盗等事件处理期间.发生借期届满,车主有权决定借期顺延至事件处理完毕之日.并向借车人收取协议规定的一切费用。
十二、借车人所借车辆的时间和押金超过时,借车人应及时主动和车主联系.并在8小时以内续交押金.或把车辆交给车主.如12小时以内借车人还未和车主联系,不来交押金.车主有权报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借车人负全部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十三、借车人在借车期间对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借车人在借车期间发生违法、违章、违规行为不因本协议履行完毕,而免除借车人、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如电子警察记录、执照等事后处理、罚款等一切费用由借车人、保证人负责)。
十四、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车主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五、借车人承认并接受汽车借车协议、条款及车主的其他规定及条件。汽车借车协议及条款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车辆归还,费用结清之日终止。
十六、除双方另有规定外,借车人可以在借用期内使用合同中注明的车辆。借用期届满时,借车人在车主的营业时间内按照合同所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归还车辆。还车时应保证车辆清洁(如不清洁付10元清洁费).使用性能良好、设备齐备、无任何刮擦现象,在借用期间,借车人对车辆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十七、借车人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即表示亦认可执行车主的借车协议条款及相关规定。
重要条款:借车人在借车后不准把车辆交给其他人驾车,借车人在借车后不准酒后驾车,如借车人把所借车辆交给其他人驾车和喝酒后驾车,由此产生的交通、违章、违法、经济损失,由借车人负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