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选定乙方作为产品平面广告拍摄,肖像权使用时间为 年。有效期为年日至月
4、本次拍摄共分次平面拍摄,共分期双方协商后,以甲、乙双方确立为准。
6、甲方客户有权对模特现场拍摄的数码照片进行后期电脑修改制作,但只限于对乙方拍摄的衣服、颜色、图案和背景进行修改制作;甲方客户还可以在整个拍摄期间在现场拍摄制作花絮片段,甲方客户有权使用该制作花絮片段为其宣传推广,制作花絮片段为甲方客户拥有。
7、乙方必须做组织工作,甲方代表与客户沟通开展工作,甲、乙双方都要遵守公司规定,不得越级办事,在合作期间,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一切准备(如:饰物、鞋子及表情的动作的要求),将整个拍摄过程顺利完成。
8、肖像使用期间乙方不得接拍同类产品的广告,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9、双方合作时间,对本次广告协议具有保密义务,甲、乙双方不得做出恶意损害对方之言行,乙方在承接本广告同时不能与第三方泄露产品拍摄内容,如有泄露后果自负。
10、为保证双方权益和客户的利益,乙方在签定拍摄协议时,需一次^v^付拍摄前期制作费元(人民币),前期制作费在乙方开始拍摄完毕后当天无息全退还。
11、本次拍摄如因甲方或厂家原因不能如期进行或取消拍摄,公司将全部退还乙方所交付的拍摄前期制作费,并赔偿乙方所交费用。
12、本次拍摄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准时拍摄,甲方将不退还乙方交付的确认金,并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署,立即生效。其他未尽事议,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另行协商解决。如因本合同引起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可向深圳仲裁机构申请促裁解决。如甲方未满16周岁,由其监护人代签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