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二级建造师职务,乙方同意以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身份在甲方注册,由乙方盖章签认的有关资料等文件的法律、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安全执业证书由甲方保管,若甲方需用乙方提供的各种证件及执业资格印章时,乙方必须及时配合,确保甲方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执业资格印章由乙方自行保管,若由乙方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乙方自负。在聘用期间,执业资格印章外用或乙方出现在其它公司重复注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赔付甲方的全部损失。
3、乙方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只作为甲方企业资质年检或升级的使用,乙方在甲方企业不承担工程。
4、如乙方承担的工程项目出现一切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公司负责,给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公司承担,具体如:1有关部门的罚款;2停止执业的时间(一般三年内停止执业,三年的聘用费由公司照常支付,如证书终身废止,赔付乙方人民币伍万元)。
6、甲方需要乙方亲临施工现场,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尽可能安排时间,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在协议有效期间,乙方的注册、继续再教育、执业年检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本人参加培训、考核等相关活动。年检所需资料及业绩证明材料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进行相关的配合。如因乙方再教育培训不合格、注册不及时等其它原因造成乙方没有执业资格,再次发生的费用及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
8、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承担负责。如乙方在聘用期内强行要求解聘时,应按双倍聘用费用返回甲方;如甲方在聘用期内强行要求解聘时,聘用费用不返回甲方。
9、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 3 年,自2014 年 5 月 1 日至2014 年 4 月 30日止。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双方友好协商可延长。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除该协议,但主张解除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10、协议解除后,甲乙双方应该提供便利条件办理注册变更手续,不得无故刁难。
11、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