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本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合同管理、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关系等 。
监理依据包括: 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强制规范、施工图纸、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监理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监理人更换总监及监理人员需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更换权利。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对承包人呈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报告等文件的审批和回复。任何可能对工程造价、质量、工期构成影响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均须事先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授权或批准。除本合同明确约定或委托人书面授权外,监理人无权减轻或免除任何第三方在其与委托人签署的合同中对委托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委托人批准。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细则,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每月初上报上月的监理月报1份;监理规划、专项报告,根据委托人要求上报 。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方式为:当面移交 。
监理人自行负责自己员工的管理及本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如员工或所用设备发生意外或伤亡事件,由监理人自行负责,与委托人无关。
监理人由于监理过程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