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查明案情,办案法官对陈大妈所说的私人诊所及超市进行走访。
原来,事发当日,因电梯故障维修,当时入超市大门左边电梯正在维修,另一边电梯停止运转,由顾客上落通行。该履带电梯跨度较长(约25米),角度约20度较为倾斜,且电梯履带使用年限较久,表面较为光滑。
法院认为,超市没有采取在电梯口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及时组织人员提示顾客走水泥楼梯上楼等防护措施,而是允许顾客在另一边停止运转的电梯上落通行存在明显过错,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陈大妈因此滑倒受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原告陈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老年人理应积极管理自身事务,然其在购物后双手均执有一定重物,在电梯行走过程时疏忽大意,未能尽到手扶电梯护栏谨慎注意义务,造成自己摔伤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量,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超市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30%责任。
陈大妈请求出院后,在镇上某私人诊所购买草药敷疗的治疗费是1430元,经法院到陈大妈所治疗的诊所调查属实,予以认定。
对于陈大妈请求出院后因伤造成6个月的误工损失费,法院认为依据医院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一个月及原告受伤病情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误工时间为33天(住院3天+需全休30天)。
经核算,法院确认陈大妈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元,被告超市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为元,被告已赔偿元,尚需赔偿元。
日前,陆川法院作出判决,超市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元给陈大妈。双方均服从判决,超市方于9月10日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