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全区法律援助卷宗内容、装订顺序及装订要求,根据《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法律援助案件材料,根据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不同类别,一般按年度编号,采用一案一卷原则,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二、卷宗由封面、卷内文书材料、封底组成。其中: 1.封面、封底应采用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订制的卷皮;
2.卷内文书材料以白色A4打印纸或白底黑格A4纸作为标准用纸;不能或不宜采用A4纸张时,可以采用相当规格的纸张;书证、照片等不符合A4纸张规格的文书材料,可以用A4纸张粘贴后入卷。
3.对已提交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人员应当将其副本和复印件入卷归档。对不能附件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人员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入卷归档,分别保管。
三、卷内文字材料除铅印、复印的以外,使用耐久书写材料(碳素墨、兰黑墨水)书写或者打印,做到字体工整、清晰。
五、卷内文书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装订顺序正确。其中: 1.卷宗目录中,一份材料编为一个序号,标题、页码填写完整、准确,页码应当填写起始页码至终结页码,相同的材料只装一份,不重复装。
2.卷内文书材料按卷宗目录次序排列,并逐页编排页码,写在文书材料每页的右上角;若文书材料背面有内容,页码写在背面的左上角。
1 卷内文书材料有页码重复或者缺页的,应当加以注明。
六、卷宗一律在左侧用线绳装订,做到三孔一线。装订时,应剔除卷内金属物,案卷材料以右页边和下页边为准,叠放整齐。
七、本规范自2015年1月份起实施,由昆明市呈贡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2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目录》《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目录》《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目录》(检察院、公安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目录》(法院通知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目录》(当事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