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保证医疗器械商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使用安全有效,经甲乙双方商定,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基础上,达成以下质量保证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必须具备医疗器械经营(生产)法定资格,且不得违反核准的经营(生产)范围和方式,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资质材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甲方供给乙方的医疗器械有法定批准文号、生产批号,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符合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医疗器械质量符合法定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进口医疗器械随货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即加盖了甲方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进口医疗器械批件》)和《进口医疗器械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的《进口医疗器械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甲方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
四、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医疗器械,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提供产品注册证和产品注册登记表、合格证明等资料,承担所供产品的质量责任,有效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六、甲方严格按照医疗器械规定的贮藏条件,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冻措施。在到货时,乙方发现包装不符合要求、缺少、质量有异常现象,应当即提出异议,有权拒收入库,并及时通知甲方。
七、乙方必须具备器械经营(使用)法定资格,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符合规定的资质材料,且不得违反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
八、乙方应严格按照GSP的相关要求对器械进行贮藏和运输,若因乙方贮藏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由乙方自行提货的医疗器械,运输方式应符合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及运输要求,由此造成的质量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对非质量问题退货,未经甲方确认的无理退货所造成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证照及税号、开户银行、账号或销售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此原因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甲乙双方应共同协作,积极沟通产品质量信息,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