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xx)第节强制性条文规定;
2、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气源,采取瓶组供应形式的,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xx)第节强制性条文规定(除第条规定情形外);采取单瓶供应形式,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xx)第节强制性条文规定;
3、燃具与管道的连接软管应使用燃气专用软管并安装牢固,软管长度不得超长并应定期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4、用气场所应当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的监控设施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xx);
7、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人员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与燃气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