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书屋"建设要在充分调研、摸清工会系统图书馆(室)情况的基础上,由各地、各单位工会制定"职工书屋"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2、"职工书屋"由各地、各单位和部分大企业工会按照分配的建设数(见附件)自行审核确定,并报市总工会备案。"职工书屋"示范点,由市总工会在充分调查各地、各单位图书馆(室)和"职工书屋"建设的基础上确定,并报省总、全总批准,同时组织审核验收。
3、"职工书屋"和"职工书屋"示范点,由省总工会按照全总规定的格式制作统一标识牌匾。
4、"职工书屋"示范点的建设支持资金为4万元,由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市总工会和各地、各单位共同筹集,其中:全总出资2万元、省总出资5000元、市总出资2500元以配送图书、报刊等实物方式援建;其余经费由各地和各单位配套解决,主要解决除房屋以外的基础性设施和相关设备的购置。
5、"职工书屋"原则上在工会系统现有图书馆(室)中筹建,对尚未达到"职工书屋"建设条件的单位,要尽快按照"职工书屋"建设的"六有"标准进行完善;对只要求建设一个"职工书屋"的单位,必须要在2010年之前建设完毕;对已达到"职工书屋"建设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当地上级工会提出申请,要求向"职工书屋"示范点的标准进行发展,其建设资金均由同级工会自筹解决,对要求向"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标准发展的单位,市总工会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实物援建。
5、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职工书屋"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将其纳入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范围。争取协调基层单位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等资金投入到"职工书屋"建设。鼓励企业捐助"职工书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企业与"职工书屋"结队援建工作以及捐书助读活动。
6、对管理规范、覆盖面广、服务较好、并具备一定经营条件的"职工书屋"和"职工书屋"示范点,鼓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实体,资产所有权为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由新闻出版部门授予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经营业务,其经营收入,须按比例用于"职工书屋"建设,扩大"职工书屋"规模,更好地实现服务功能。
7、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基层工会建设"职工书屋"的基础情况,按照"职工书屋"的上限标准,培育自己的示范点或给予一定的实物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