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要大力支持、协助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v^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全民拒毒、防毒和积极参与禁毒的浩大声势,坚决遏制^v^违法犯罪现象的蔓延,夺取禁毒人民战争的胜利。
二、全县人民要自觉抵制^v^,吸食、注射^v^、^v^、^v^、^v^、^v^、^v^、^v^、^v^(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v^品、精神药物的人员和强戒出所人员,应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对不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成瘾人员及复吸人员依法送强制戒毒。
三、^v^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上述有关人员投案自首,对为^v^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v^犯罪嫌疑人,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出租屋业主对在本场所、出租屋内发生的^v^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发生的^v^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依法追究经营业主、出租屋业主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包庇、纵容^v^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v^违法犯罪活动。对检举、揭发^v^犯罪活动,^v^犯罪线索,协助抓捕^v^犯罪分子的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予以保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3千-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