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甲方为汽车配件供货商,同意向乙方提供汽车等配件,乙方同意买受。
第二条 乙方从甲方处进货时需提前向甲方书面提交订单,甲方根据乙方在订单中的要求安排交货。订单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电话等形式提交。
第三条 对于乙方未提交订单,甲方擅自送货的,乙方有权拒收或甲方同意乙方随时退货。
第四条 甲方交付货物时,乙方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3小时内按照订单对产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验收,并签收送货单给甲方。
第五条 乙方确认下列人员签名收货代表是乙方收到了货物:
第六条 甲方应该承担一切运输费用将货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第七条 乙方在发现的甲方交付的产品中不符合订单要求的,可以要求退货,但是,乙方人为损害的除外。
第八条 乙方应该与甲方交付货物后 日内付清货款,否则,必须每日支付应付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第九条 合同终止后 天内,双方必须核算往来账目,乙方必须在往来账目核算清楚后将应付的余款支付给甲方。
第十条 每月 日为双方上一个月的结算日,乙方应该出具对账单给甲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无约定的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甲乙双方任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须向对方提供由权威机构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六条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送达给甲方的订单均适用本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期满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在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开始协商签订新的合同。如本合同已到期,但新的合同尚未签订,为确保双方合作的延续性,本合同有效期自然顺延至新合同签订之日。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