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承包期内,乙方自行承担羊群所产生的一切防疫费、税费和费用摊派,并及时交纳肉羊。
2、在承包期内,乙方必须和甲方商议后才能决定当年所要处理的羊只数量及种类。
3、在承包期内,乙方依法具有对承包羊群和草场、马匹、骆驼的经营权,但不得随意倒卖、转包或抵押进行财产借贷,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在承包期内,乙方必须按乡村要求及时对羊群进行防疫、药浴,并按乡村要求转移草场,若不按要求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羊群。
5、乙方在承包期内应配合乡村两级不断进行畜种改良,优化主畜群结构防疫灭病。
6、合同期满后,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羊数、羊种、羊质清点交付羊只(甲方必须在乙方羊群中挑选)。若羊数、羊种不满原数则应从乙方提供抵押或担保方的羊群中补齐。
7、在承包期内,若因国家政策调整而提供的草料由乙方享受。但为羊主提供的车辆或其它方便,则有甲方享受。
9、在承包期内,乙方应当精心看护经营羊群,维护所使用的草场和设施,发生问题及时维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破坏草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承包期满时,应原样转交甲方,如发生损坏没有修复,则由乙方折价赔偿给甲方。
10、乙方在承包期间,应守法经营,如发生违法行为,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得以甲方有所有权的羊群中的羊只进行赔付。
11、乙方承包经营期间,若因用人不当,经营不利等原因给羊群造成灾难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向甲方赔偿承包金及羊群。
12、乙方承包经营期间,若出现特大自然灾害(地震),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