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出租应做到"六不租":违法建筑不租、"三无"人员不租、"群租"现象不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租、客厅厨卫不租、地下室不租。
2、房屋出租人应做到"四必须":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保笼"必须拆除;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安全"四件套"(灭火器、口罩或防毒面具、逃生绳和手电筒);内部隔断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使用隔热阻燃类材料,并确保结构安全;每个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必须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
3、出租居室达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房屋出租人是该场所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杜绝该场所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4、房屋出租人应当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超电力负荷增加电气设备,杜绝因私拉私接电线电路而构成消防安全隐患或偷盗电行为。
5、房屋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符合建筑、房屋使用、治安、消防等安全要求。
6、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因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而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
7、物业管理单位或村社应当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督促落实房屋出租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8、房屋出租人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督促整改,若房屋出租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行政管理单位依法处理。
9、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要求规范管理的,由相关行政管理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