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复印件及企业法人签字并盖章的质量保证书,乙方并向甲方必须提供发票、财务印章样本、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已经法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上述复印件都必须加盖供货单位的红色印章。
第二条 无计划、超计划、计划外的供货及清单和发票未到一律不予验收入库(急救、急需的品种除外),如影响治疗,乙方相应赔偿损失,甲方并扣除乙方相应的货款。
第三条 对中标入围药品擅自涨价和变相涨价,甲方有权按中标价执行并投诉到省中标投诉中心。
第四条 无故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中标入围药品,造成医院临场用药短缺的,医院将扣除乙方上月用量的货款。
第五条 经甲方验收确认,配送的药品规格、产地、包装与入围规格、产地、包装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甲方将转换配送单位。乙方以下配送药品安 %让利于甲方支援医院建设,所供的药品每一品规,每月不得超过万元,超过万全部按 %让利,连续三月排名前十名按规定停用二个月
第六条 乙方不得直接供货给医务人员。乙方在进行药品经营活动中,不得从事药品宣传促销活动,如:回扣、提成等,经销单位必须合法经营。如有违规现象,甲方有权扣除货款并没收,取消其经营配送资格并向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办小组举报。
第七条 乙方提供的产品过期失效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药监部门抽检药品由乙方负责品种及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质量问题产生的医疗纠纷事故所致的一切责任和赔偿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原则上甲方收到配送药品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90日进行货款结清,在药品有效期只有3个月之时,必须退回给乙方,甲方提前通知乙方,未通知由甲方负责。乙方提供的药品清单、发票应与供货单位相符。
第九条 甲方严格执行中标品种并按招标程序执行,乙方保证药品优质、价廉。在甲方遇到某些特殊困难时乙方给予支持。
第十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对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有纠纷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