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施工企业安全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负总责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度,坚决杜绝非法挂靠、转包、分包行为;认真落实专职安全员由企业委派制度,提高专职安全员的监管效能。施工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置土建、电气、机械和起重设备等专职安全员,并与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相适应;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
2、加大施工企业现场管理力度。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安全检查标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和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开展情况;安全检查开展和整改情况;施工临时用电、现场防火、起重机械、脚手架、基坑支护、土方开挖、高大模板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状况;工程施工后期安全管理情况等。要严格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企业法人负责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奖惩办法,定期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认真进行自查,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严格落实,从根本上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明确监理单位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未履行职责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明确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建设单位要严格把关,审查承包商、设备提供商、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资质、职业资格、上岗证、操作证、准用证等。制定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并严格执行,成立安全生产检查小组,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监理、施工单位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及考核办法,严格监督,及时跟踪整改。
5、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隐患整改不力的,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坚决依法暂扣、吊销单位、个人资质、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