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原告二:李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被告二:赵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XX万元及从20XX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2、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XX万及从20XX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3、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XX万及自起诉日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一与原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
被告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20XX年年初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
考虑到原被告的朋友关系及被告夫妻的实际困难,原告夫妻先后借给被告夫妻5笔款项,共计人民币XX万元、港币XX万元,具体如下:
20XX年X月X日,原告一开出香港XX银行有限公司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方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走支票,被告二对该支票予以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