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商品房宣传资料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开发商的宣传资料符合上述条款但书部分内容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定为要约,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宣传资料是否针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宣传资料对开发范围外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中可以认定构成要约的情形。比如对商品房周围设施及环境的宣传,"英国皇家园林景观、中央水景、喷泉"等,以及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外的商场、学校、医院等配套的宣传,"紧临一站式购物广场、风情商业街、五星酒店、图书馆"等,这些都不属于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2)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是否明确、具体、确定的。明确性、具体性、确定性,要求其内容是可以被特定化的并可以被明确地预期,且不存在不同解释的可能。审查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是否具体、确定,要审查其说明是否有清楚明白的具体内容和事项,允诺是否有明确的标准和肯定的含义,要注意结合具体的事实加以认定。如宣传资料中采用"约"、"近"、"预计"、"贵族品质"、"轻奢风格"等模糊的描述性语言,一般难以认定为"具体明确"。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是否有重大影响。对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是指购房人看重的是所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满足特定心理需求或特定购房目的,正是基于这一点购房人才决定订立合同,其判断应以"合理的个性化需求"为标准。对房屋的价格有重大影响是指宣传资料中说明、允诺的内容成为最终构成房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语言本身的模糊性及理解的不一致,对"订立合同及房屋价款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标准,在实践中大多由法官自由裁量。
除以上三个方面外,很多开发商在楼盘的宣传资料中明确"本宣传册为邀约邀请,图片与文案仅供参考,不构成要约",也有在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宣传资料仅作为参考,属于要约邀请。如果宣传资料或合同中有这类的文字,法院一般会据此订定该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
1.在出售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方与出售方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出售方已同意购买方提前入住的申请、并把房屋交付给出售方,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法院应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2.对于宣传画册符合要约的法律要求的情况下,载明的赠送面积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但购买方已与出售方达成新的书面协议的,视为对宣传画册要约内容进行了变更,对于购买方仍以宣传画册要约的内容主张出售方承担赠送面积缩水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刘某1、刘某2提供一份宣传画册,宣传册上载A户型写有"参考建筑面积约132㎡"、"参考产权面积约106㎡"、"赠送面积约26㎡"等内容。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否认系其发布的宣传画册。2015年4月21日,刘某1、刘某2与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某项目房屋优先购买权认筹意向书》(以下简称《认筹意向书》),约定:刘某1、刘某2为取得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涉案项目的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及享受该阶段的价格优惠,自愿与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该意向书,交纳一定数量的认筹意向金,本意向书在签订某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终止。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中约定:刘某1、刘某2申请认筹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三亚迎宾路中段南侧某项目的1#楼13A03号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06㎡(最终合同面积以产权登记机关确认的测绘建筑面积为准);认筹价格为建筑单价为每平米12,元(此价款包括装修款2500元/㎡),房屋认筹总价为1,350,0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在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刘某1、刘某2需在接到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通知或正式开盘后30日内,按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通知要求,携带本意向书及认筹意向金收据原件,并按照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购房须知》、代收费明细及所需其他资料到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指定地点与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某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认筹意向金自动转为正式定金和房款,并结算剩余房款及相关费用(该房屋成交价格按预测绘建筑面积乘以本认购书约定的建筑面积单价计算,成交价格减去认筹意向金为剩余房款部分,多退少补);第五条中约定:该房屋的交付时间以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第六条中约定:在本意向书签订以前的其他口头表达或描述和本意向书不一致的,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等书面文件为准。双方签订认筹意向书后,刘某1、刘某2缴纳了认筹款总计1,350,000元。但目前双方尚未另行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年11月28日,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刘某1、刘某2向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提交入住申请书,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入住告知函中载明刘某1、刘某2愿意按认筹意向书签订的面积入住,最终签订商品房备案合同面积以测绘面积多还少补。同日刘某1、刘某2办理入住涉案房屋。
2017年2月23日,三亚某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某项目1栋和8栋的《三亚市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该报告显示涉案房屋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因测绘的建筑面积超过认筹书约定的建筑面积,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包括刘某1、刘某在内的1#楼、8#楼的业主张贴告知函,要求包括刘某1、刘某在内的1#楼、8#楼的业主补交面积差异款。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另向刘某1、刘某2发出《通知书》,通知刘某1、刘某2补交面积差异款。刘某1、刘某2不同意交纳该笔款项而发生纠纷。另查,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已取得涉案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