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能够证实甲、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3、乙方能够证实由于甲、丙方的原因而未获得劳动报酬或甲、丙方未提供协议所约定的劳动条件的;
4、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丙方提出辞职申请,并获得甲、丙方批准的。
第九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3、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第十一条: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丙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根据乙方在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乙方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1、甲、丙方依据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协议的;
2、乙方依据本协议第八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协议的;
3、甲、丙方依据本协议第九条规定提出与乙方协商解除本协议的,但由乙方提出协商解除本协议的除外;
第十二条解除协议不当的赔偿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第4项的规定未提前三十天向甲、丙方提出辞职申请,由此给甲、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如为甲、丙方出资招用或接收甲、丙方出资研修、培训、分房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可在本协议第十三条第5款中或在另行签订的单项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和相应的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
2、本协议内容如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更而与之不一致的,均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3、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4、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