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煤矿主体企业、各煤矿企业要制定"雨季三防"工作方案,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煤矿"雨季三防"工作领导组,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总目标,层层落实责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省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110号)文件要求的检查内容,认真开展好本主体、本单位的"雨季三防"自查检查工作。
(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科学研判区域煤矿重大水害风险,聚集重点煤矿、重点采掘工作面、关键时段,开展精准检查执法。对存在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违规开采各类煤柱或者在积水区边缘找煤等情形的,一律依法处理。
(三)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督促煤矿企业在暴雨、洪水期间停产撤人到位,确保安全度汛。
(四)各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对所包矿井进行日常安全监管过程中,要对"雨季三防"方案制定、机构建立、责任分工、分组排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采取措施。
(五)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加强汛期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时刻保持应急状态,时刻保持通讯畅通,接到事故灾害警报后,严格按要求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
附件:《关于做好2021年度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