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水利主管部门是水利项目工程建设的主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编制水利建设总体规划,下达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检查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参与对水利施工、设计、监理企业违规处理,按权限批准设计变更,主持县级水利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负总责。负责项目的政策处理工作,协助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审查监理单位提交工程量签证,支付工程价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参加安全生产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主持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单元工程联合验收、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工程完工(初验)验收,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当地群众等内、外部关系。
3、监理单位对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和进度负监理责任。负责审核签发施工图,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进度、质量和环保等情况,核查施工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质量,审核进度工程量,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签发工程指令、指示和付款证书,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问题,参与或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巡视、旁站、跟踪检查和平行检测实体质量,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
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有实现项目安全、经济、功能和环境目标的设计责任。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图设计,配合监理做好施工图设计交底;设计人员应掌握工程建设动态,做好跟踪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按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
5、施工企业是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的具体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措施方案和施工度汛方案,控制原材料、构配件质量,严把施工工序关,严格执行"三检制",做好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建设进度、成本和环境保护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