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研工作进展提前或有紧急需要的,可提前申请科技借款;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审查经费使用不当的,应减少或暂停拨款;项目严重拖期或课题中止的,应停拨经费,直至退回已拨部分经费,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处理,追究相应责任。(三)凡申请提前借款、拨款的课题组,须先向科技处提出申请。
由科研科视该课题经费到位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报科技处处长批准后,由财务科按项目进行核算和拨款。三、科研经费分配 (一)纵、横向科研经费到院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具体情况,适当提取院科教研发展基金、院科研特支费、院(直属系、部)项目管理费、财务管理费等。
院提取比例:纵向项目:10%,横向项目30%。说明:1.离、退休人员独立承担的课题,仍由原所系(部、处)管理,提成比例减少2%。
2.对纵向课题经费的提成,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对横向科研经费的提成,各系(部、处)可根据本单位情况,依据本办法的有关精神,在保证课题按时完成和有利于科研工作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横向提成比例范围内适当确定,具体提成比例由各单位在征得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科技处审查、由分管院长批准后,由财务科执行。
各系(部、处)的提成比例,一般控制在以内。已把科研工作纳入教师工作量考核的系(部、处),其提成出例可在此范围基础上适当放宽,审批程序同上。
4.院科教研发展基金的使用按照《院科教研发展基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5.科研特支费由院科技处掌握使用。
6.院提取部分不包括应缴税款。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院及系(部、处)暂不提取各项管理费用。
8.财务管理费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取。(二)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不含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可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配套资助申请,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报学院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按其购置设备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配套资金从院设备费中列支。
对于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管理。购置程序按学院规定的设备购置程序办理。
(三)由学院组织的院内多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由科技处根据其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将经费划拨到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课题组的,经费划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支配。
(四)所有科研经费必须汇入院内统一帐户,执行统一分配政策,并由科技处主持分配。对于将科研经费汇入院外帐户者,将视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分别给予停止一次工资晋级,取消职称评审资格或聘任资格,直至其改正和弥补学院损失为止,同时对所在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选当届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