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乙方拒不改正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上述第3条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七)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